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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6:45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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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教高厅〔2004〕10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得以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交接的原则

  将现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并组织协调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共同实施,是我部进一步完善该项考试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专门考试机构的作用,促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更加严格、规范,维护其良好的社会信誉。各地相关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平稳过渡、保证实施”的精神顺利交接相关工作。

  根据新的职能划分,我部考试中心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全国性经费管理和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及全国性经费收缴,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培训,试卷接收、运送和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寄送答卷,以及所负责的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这部分工作由我部考试中心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进行交接,我部高教司负责协调。自2005年6月起,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安排部署。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工作仍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有关口语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目前仍按现行的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负责协调。

  二、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确定

  从2005年6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平稳过渡,顺利交接”的原则,确定本地相关工作交接的实施办法,并将此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鉴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方式不同,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分设的,由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合一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内设部门负责该项工作。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配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我部考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通力合作,做好交接的相关工作,保证工作的平稳过渡和交接工作后该考试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交接后的管理方式

  我部考试中心负责有关考务管理工作政策、规章制度、业务规范的制订和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及考试实施情况。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的考点,检查考试的实施,监督高校对考试违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考务细则和实施方案;确定报名点;设置考点,汇总报名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我部考试中心;编排考场;安排考试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接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送达的试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完成考试实施,做好考风考纪工作;回收答卷并以机要方式寄送指定地点;将在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出本地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经费;完成我部考试中心部署的关于该项考试的其他工作。

  四、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由考试机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违规行为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成绩处理。考生所在校按照本校校纪校规对考生进行纪律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设考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立项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正在申请办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审批手续。经与有关部门初步研商,教育部考试中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收费,拟控制在目前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四级8元/人·次,六级10元/人·次,口语50元/人·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考试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标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相应的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事业顺利发展。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

  2.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

  3.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一定分数要求(待定)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注:①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跨校参加考试。

  ②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该校教务处通过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生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以确定此类考生的借考地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查。实习考生在实习地报名参加考试。此类考生的试卷等考试材料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寄送给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结束后由实习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试卷二和答题卡通过机要形式寄至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再由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寄送至评卷点。

  ③根据平稳过渡原则,目前毕业两年内仍需要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在原所在高校报名参加考试。2007年1月考试起不再接受非在校生的报名。

  ④报考2005年6月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考生仍需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设置要求

  一、考点应具备的条件:

  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本考点该项考试的具体实施。其中包括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考点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两名,分别由校教务处和外语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

  2.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考务办公室和考场。

  3.能够提供符合听力考试要求的放音设备。

  4.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5.有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相关规定的试卷保密室。

  6.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7.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并在考前将电话号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9.考试期间,要能够与有关部门保持网络通讯畅通。

  10.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考场应具备的条件:

  1.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2.满足听力考试的环境要求。

  3.在一个大教室内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场时,考场与考场之间必须有明显的界线,每个考场必须有各自的监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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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陈志坚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再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1、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3、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方式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本文只就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就是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是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做出的。但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这一规定是对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修改。原来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原规定与上述新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前者规定补充侦查决定是和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并列的、独立的决定之一,是与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并列的可以独立适用的并以决定形式作出的一种处理方法。而后者则规定补充侦查采取通知的形式,并且补充侦查的通知应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是从属于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并采用通知形式作出的一种特定情形,该通知是附属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且不能独立适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当然应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就说明原来的侦查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或事实并不能达到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所要求的程度,否则便没必要补充侦查。因此,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基于前述,不难看出,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只能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提请批捕的是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而人民检察院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专门机关,在审查批捕时,没有另行侦查的职责,其作出补充侦查的通知,只能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因而补充侦查也就顺理成章地由公安机关接受与实施。
为了更好的协调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有的学者认为:《院部委规定》作出上述规定,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而,主张在阐述补充侦查的种类时,只讨论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不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它既误解了《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含义,也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相悖。笔者认为,《院部委规定》是无权否定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某项内容。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是对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的方式进行限制,而不是取消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它无论从语法结构、逻辑关系,还是从立规本意上,旨在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但可以根据前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根据需要将案件一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通知是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紧密相联的。只有将《院部委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完整地领会其内涵,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正确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北方灌溉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北方灌溉项目)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9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即协会)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内蒙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分别简称内蒙和宁夏,并统称两自治区)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两自治区。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同一天协会与两自治区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补充协定;
  (b)“内蒙古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c)“宁夏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c)中所提及的帐户;
  (d)“专用帐户”系指“内蒙古专用帐户”及“宁夏专用帐户”;
  (e)“km”,系指“公里”;
  (f)“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二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以内蒙古的名义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c)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宁夏的名义,在一家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应按照本协定《附表4》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即累计日)起计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ii)按累计日前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从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但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始使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a)除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在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世界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协会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事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查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但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后,可不按上述办法,即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改为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
  (c)如果,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经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协会如应借款人的要求,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两自治区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两自治区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两自治区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信贷资金中相当于四千六百六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内蒙古。将相当于二千六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提供给宁夏,其条件应包括还款期20年,宽限期5年,以及转贷利率为4%的内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两自治区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借款人应确保项目的执行符合协会所能接受的借款人的环境控制标准。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自治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自治区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即如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60天之久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两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两自治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 (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国际开发协会代主管
                     亚洲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罗塞尔·J·契萨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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