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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6:53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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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5号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十三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标识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险标签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登记表



3、外包装放置方向标识


注:在航空运输时,包装标记、标签以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五部分第二章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按申请表的格式,如实地逐项填写。
2、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4、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见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5、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 (www.moh.gov.cn) 下载。







菌(毒)种或样本 名称(中英文) 分类/UN编号 规格及数量 来源
样品状态 每包装容量 包装数量

运输目的
主容器 辅助容器 填充物
外包装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起止地点 起点
终点
运输次数 运输日期
接收单位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输方式 运输工作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联系电话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承诺书

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此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并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8、外包装是在辅助容器外面的一层保护层,外包装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按要求在外表面贴上统一的标识。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运输单位审查意见:法人代表: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 3、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4、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产品合格证书□ 6、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微准运字(年号 ) 号
菌(毒)种或样本 名称(中英文) 总数量 每包装容量 包装数量 样品状态

分类/UN编号 运输目的
主容器 辅助容器 填充物
外包装 制冷剂名称与数量
拆检注意事项
运输次数及运输日期
运输起点
运输终点
运输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接收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运输方式
批准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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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1——请问6种判决中哪种合理?

一、案例:2001年1月1日,甲借给乙的款100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1.5%,借款期限60个月。乙在2003年7月1日,即是第30个月还款90000元,2006年1月1日结算欠本息金各是多少?往后利息如何计算?
1、第一种有些法律人认为先还完本金后还利息。计算方法:2003年7月1日90000元是还本金,尚欠本金10000元,欠利息100000×15‰×30=45000元。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所欠10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是10000×15‰×30=4500元。2006年1月1日总欠利息是45000+4500=49500元,共欠本息金10000+49500=59500元。
现在有些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4950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2、第二种计算方法同第一种。现在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595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3、第三种是多数法官认为已产生利息先还完利息后还本金。计算方法: 2003年7月1日欠30个月利息100000×15‰×30=45000元,用90000元还利息及本金各是45000元,2003年7月1日后只欠本金55000元。2006年1月1日所欠55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55000×15‰×30=24750元,共欠本息金55000+24750=79750元。
多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55000元本金计算利息(2475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4、第四种计算方法同第三种。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797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5、第五种是债权人认为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前面30个月及后面30个月利息各45000元;理由是前面每月的利息分别迟付了1至30个月,后面每月的利息也应该分别早付1至30个月才公平。2006年1月1日只欠本金100000元。
债权人认为应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6、第六种是一些律师认为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本金或还利息都一样,因为约定每月付利息,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才合理合法,适用法律: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12条、第113条、第207条及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分布《人民币利息管理规定》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所以在第60个月,即是2006年1月1日所欠的本息金的计算方法:【100000×(1+0.015)^30-90000】×(1+0.015)^30=66308.02×(1+0.015)^30=103645元;律师师认为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3645元欠款计算利息。
二、综合评析
2006年1月1日欠本、息及认定判决有6组数据比较以下:
1、欠本金10000元,利息49500元;判决以10000元为本金计息;
2、欠本金10000元,利息49500元;判决以59500元为本金计息;
3、欠本金55000元,利息24750元;判决以55000元为本金计息;
4、欠本金55000元,利息24750元;判决以79750元为本金计息;
5、欠本金100000元,利息0.00元;判决以100000元为本金计息;
6、总欠款103645元,无单独利息;判决以总欠款103645元计息。
从上面6组数据比较差异极大,那一组合理?请看下面分析:
第5项是债权人认为前面每月应付利息,但分别迟付了1至30个月;后面每月的利息也应该分别早付1至30个月才公平,也合情合理,并不涉及复利问题,没有理由不认可。既然认可了第5项,前面1至4项没有理由不排除;既然排除了前面1至4项,那么只余下债权人认定的第5项同律师认定的第6项相比较,是那一项最合理合法?
现在律师同债权人讨论第5项及第6项的问题:
律师问债权人:如果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未有还,而是在2006年1月1日才还,认为是刚好还清60个月的利息,那么还欠本金是多少?
债权人认为:应比第5项认定欠的本金100000元多才对,因为那90000元迟付了30个月,但不知道应该多多少,请律师给予计算。
律师对债权人说:你认定第30个月还的90000元用以还利息,因为45000元利息迟付了1~30个月,另外45000元利息应早收1~30个月才公平,有道理,反驳不了。这种情况很特殊,不是单利,接近计复利的数值,不容易计算。所以我问你如果在第60个月才还90000元利息,应欠你的本金是多少钱,你就算不出来,是因为只有迟付了60个月的利息,没有早收60个的利息来均衡。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及复利之分,计算单利不考虑时间价值,是不合理的。计算复利本息实际上不必要分开,上面案例如果在第60个月才还90000元, 2006年1月1日所欠的本息金是:100000(1+0.015)^60-90000=154322元,而不再是100000元,多了54322元。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了问题: 1988-04-02《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法官判决借款案必需依照这条法规对复利不予保护,这样引导人们会不依期还利息而破坏社会信用。所以最高院于1991年8月13日才颁发“《审理借贷案件》的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官只有知道这条保护复利法规必需有逾期付息为前提,并知道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才能正确适用。
保护复利的法律条文有:1991-08-13生效的《若干意见》第7条。1999-10-01生效的《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205条;第207条;第211条的基本原则都是保护复利的。
三、即使没有保护复利的法律条文,本案例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即使法律禁止计复利,上案例约定每月付给利息,逾期付利息也是逾期付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债权人同样可依本法规请求债务人赔偿58个月,也是58次迟付利息的损失,也符合《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违约责任的法律精神;不允许计算复利,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58次催还利息的纠纷。保护复利是让债务人负责了应负的责任,减少每月借新债还旧债的麻烦,又让债权人不损失应有的利益,是很科学的计算方法。逾期付息若不允许计算复利,实际是纵容债务人违约能增加复利与单利相差利息的收益,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每在付息时不断发生纠纷,从而破坏社会信用及和谐,这岂不荒唐?
不允许计算复利也是违背了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要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让违约一方或者侵权一方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也不能让债务人或其他人承担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
若让违约方占到便宜,违约的人越增越多,必然导至社会信誉越来越差。
综上所述,只有依法保护复利,才不让违约一方占到便宜,才能恢复社会信用及经济秩序,才能规范借款案件的判决,才能使社会趋向和谐。
请各位法官及法律人反馈意见,给予指正,无胜感谢!
笔者:陈深红 通迅地址:广东省徐闻县德新二路11号
联系电话:13802349757 电子邮箱:chenshenhong48@163.net
2007年11月29日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财政收入,现就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代理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实现的产值及销售额、盈亏状况、上缴的各项税收、所得税负担状况、采取的征收管理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等。总局将及时分析全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和
税收负担水平,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使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再上新的水平。



200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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