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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0:01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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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居住10年以上且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适用本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三条 市区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审批工作并指导协调各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公安、总工会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及收购、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及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同住家庭成员持有《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扬州市特困职工证》3个月以上的;

(二)同住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

(三)夫妇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10年以上的居民家庭。

第九条 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家庭人口按市区城镇家庭同住的成员(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无收入的老人和残疾人。

第十条 申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违章搭建的棚户,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应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扬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扬州市特困职工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5、孤寡、烈属、残疾、离异等有关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建设(房改)等部门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夫妻双方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在市媒体(报纸、政务网或电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0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房管局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审批的时间顺序进行轮候。

第十四条 租金补贴,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2元的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经区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房管局审批后次月起发放。

困难家庭无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全额发放;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按其住房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发放,每户月补贴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

第十五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行承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由所在社区见证盖章后报市房管部门审批,取得《扬州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领取证》,按时按标准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仅租住一处公房的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享受面积内(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租金给予减免,减免幅度为房改标准租金的50%,租金减免从市房管部门下发通知的次月执行。也可以退出公有住房,享受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十七条 对年老(70周岁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等特殊的低保困难家庭,可以配租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

拒绝配租住房的,视为放弃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

第十八条 经过审批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要及时与廉租房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持原标准不变(使用面积1元/m2)。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相关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定期复核,经会办审批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每年核定一次租金补贴或减免的具体标准。

对家庭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如继续租住原廉租住房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申请人及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等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引进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廉租住房保障: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不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的;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 5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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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3〕4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
第三条 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60—99人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县级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分别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州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分别以事故快报报州政府办公室、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由当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八条 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概况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送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九条 州级各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州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公开发布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现场组织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州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
(三)发生特大事故,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对于发生跨县、跨地区,以及涉及到几家州级部门的重、特大事故,为便于抢救、善后处理,州人民政府领导应赶到现场。
(四)特殊情况,按州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不能说明未上报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事故报告时间的;
(三)少报或隐瞒事故死亡人数的;
(四)故意隐瞒不报、谎报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精神,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号),对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有关精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也可接受委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四、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和经济活动实际,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五、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督促学校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促进高校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

  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我部报送开展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情况。我部将不定期通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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