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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7:42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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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l号),经研究,现将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9月22日、23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部署考试考务具体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向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申请核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等考试相关工作费用的收取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和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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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科合函[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的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行业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是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积极寻求与我在气候变化框架下开展国际合作的热点领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作为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负责单位,承担指导组织和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工作的责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要报我部同意后实施。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要报部批准后方能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在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同时,要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各单位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内容如涉及与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关的合作,与国家履约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排放预测、观测和监测、行业排放数据等方面相关的合作,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走向及重大政策、技术选择相关的合作时,须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我部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方能实施。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与我司国际科技合作处联系。

  联系人:侯文峻 仝贵婵

  电 话:010-58934535,58933914

  传 真:010-58934530

  E-mail:istc@mail.cin.gov.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职能机构,并于4月2日前将相关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我委。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张宇丞,蒋兆理 电话:010-68505635,68505633 传真:010-68505642

  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科研教学机构等签署或承担执行的,涉及应对气候变化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对外政策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

  发展改革委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根据属地化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作为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跨地区对外合作的审核监督管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原则负责。

  第五条 执行机构(即与外方签署合同,并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实施对外合作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凡对外合作内容涉及以下三种情况的,主管机关应当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一)与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相关的合作。

  (二)与国家履约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排放预测、观测和监测、行业排放数据等方面相关的合作。

  (三)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走向及重大政策、技术选择相关的合作。

  第六条 在合作过程中需要调整合作内容、实施区域或执行机构的,原执行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组织专家论证或需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合作结束后,执行机构要及时编制合作执行报告,并报主管机关备案。报告提交期限应在申报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主管机关对可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合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终止执行。

  第八条 公开发布或对外提供科研成果和相关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开发布或对外提供科研成果和相关信息涉及第五条所列三种情况的,应当经主管机关同意。拟发布或提供信息是否属于禁止领域尚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查询,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执行机构违反规定发布或提供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审核、签署、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各主管机关的实施细则,应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

  第十条 主管机关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部门分工原则,对分管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加强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中,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已颁布的其他相关对外合作管理办法在管理程序上与本办法不相冲突的可继续执行。属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适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37号)。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通知


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认真做好2011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1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管理企业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1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审定稿)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三、2011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情况报告。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含独资、控股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报告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汇总单位编报。

  四、各汇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有关要求,夯实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质量。一是开展户数清理,对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或委托监管范围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户数、股权结构、单位性质、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库,各汇总单位应将监管企业名录库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监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等资料编制年度报表,确保国有资产信息真实。

  五、各汇总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报表编制质量。一是审核报表编制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二是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三是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及时掌握变动原因;四是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凡是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六、各汇总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管理、分析和利用等工作,拓展数据应用领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成果的应用。认真撰写资产运营分析报告,通过开展财务分析、行业对标、风险预警、趋势预测等,对本部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数据挖掘,总结年度经济运行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

  七、各汇总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及数据软盘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报送内容包括:

  1、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A4纸打印两份),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国有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式两份;

  3、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

  4、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数据及全部基层数据)一式两份。

  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以及“单位代码相同名称不同”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八、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做好报表分析工作,编报年度资产经营情况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二、三、四、五)。资产经营报告(行文)一式二份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另附WORD格式电子文档)。

  九、落实措施,保证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经营报告等按时、按质完成和报送。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编报要求,认真填报。各级汇总单位应加强审核,对发现错报、漏报、不报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必须由报表填报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所有上报的报表和报告须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为保证全市数据的及时汇总,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工作时间表,并安排好审计工作时间。对工作中发现和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可能影响全市汇总进度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十、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统计报表的基础数据和工作软件进行整理和分析,为相关工作提供数据和信息服务,实现数据共享。

  十一、2011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软件及参数请从市国资委网上(www.shgzw.gov.cn)下载。

  十二、本通知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www.shgzw.gov.cn)下载。

  各单位在编报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资产统计报表(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类)及编制说明

  2、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格式及提纲

  3、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4、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5、市属集体企业、中央在沪集体主管部门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纲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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