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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6:14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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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责任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灯线杆、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3、责任区内按统一要求配备临街门、店的垃圾容器和人行道果皮箱,并定时定点倾倒垃圾。


(二)包绿化美化


1、责任区内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管护树木花草,花坛内无垃圾杂物,树木无乱牵乱挂,适时摆放盆景和鲜花进行装点。


2、责任区内无裸露地面,一律硬化绿化,人行道逐步铺设彩色地面砖。


3、责任区内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清洗或涂饰,建筑、牌匾等按要求实行“亮化”。


(三)包安全秩序


1、责任区内自行车、自用三轮车、摩托车按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无各种车辆乱停乱靠。


2、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无游散摊点,无出店占道经营和作业,无超标噪音,无乱搭乱建。


3、责任区内无占道下棋打牌现象。


第七条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职责,接受检查,落实“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范围、任务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检查考核与奖惩等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应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具体的责任范围、责任人、“三包”内容和监督单位及电话等。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即“三包员”)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三包员”配备数量按“门前三包”任务量大小确定。活动集中、商业繁华地段(易制脏、制乱地段)责任区范围每200平方米配一名;其它主次干道责任区范围每500平方米配一名;一般街巷责任区范围每500至1000平方米配一名。但所有责任单位至少须配一名。


居民集中居住和适宜地段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居(村)委会组织“三包员”对“门前三包”范围采取联包形式进行管理。实行联包的,由居(村)委会按责任区所在路街档次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保洁费用用于“三包员”的工资补贴、保洁工具的购置和“门前三包”的奖励。保洁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确定。保洁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以备查验。


第九条“三包员”上岗须佩戴统一标志,着装整齐,每天8时至18时履行“门前三包”责。重点地段“门前三包”管理时间的延长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门前三包”监管员队伍,对“门前三包”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员由区、办事处、居委会干部,“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人员,居委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积极”和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协助“三包员”实施“门前三包”,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三包员”和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停乱靠、乱牵乱挂等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实施“门前三包”管理专项处罚。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处置,给予批评、通报和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建立“门前三包”检查考评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区市容环卫部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市直各战线每月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襄阳县政府每季度对驻市区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市容环卫监察队伍实行经常性的监察管理。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各区、襄阳县、开发区和市直战线检查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部门的重要管理任务来抓,支持、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安全秩序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和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出色的“三包员”、监管员,由市政府、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建立“门前三包”保证金制度。年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同时,对责任单位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不超过1000元),受经济处罚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年终保证金余额悉数退还。


第十七条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城关(城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8日印发的

《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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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根据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刑释解教人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及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坚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网络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信息的衔接
  第一节 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
  第三条 监狱、劳教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时,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实,并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起1个月内,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数据平台,将协查信息发送至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县(市、区)司法局。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接到监狱、劳教所协查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户籍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向服刑在教人员户籍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家庭核实基本情况,并由县(市、区)司法局在1个月内向监狱、劳教所反馈。属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员的,监狱、劳教所应与原侦查机关联系,继续核实基本信息。
  第二节 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衔接
  第五条 监狱、劳教所应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劳教期满前一个月,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数据平台,通知其户籍地县(市、区)司法局。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接收到出监所信息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户籍地乡镇(街道)司法所。
  第七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在接到通知后,应填写《刑释解教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亲属送达。送达时,受送达人应填写送达回执,写明接送人及联系电话;刑释解教人员无亲属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的,村(居)委会应代为签收并指定接送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有误,查无此人的,村(居)委会应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写明。
  第八条 《刑释解教通知单》送达后,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送回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送达情况反馈至县(市、区)司法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的,司法所应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户籍信息反馈给县(市、区)司法局。
  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接到已送达信息后,应在服刑在教人员刑满、劳教期满10天前,将接送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反馈给监狱、劳教所。
  第十条 无法送达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在刑满、劳教期满10天前告知监狱、劳教所。监狱、劳教所应重新确定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指定接送人。县(市、区)司法局反馈给监狱、劳教所后,仍无法确定户籍地的“三假”人员,应按其档案中所记载信息通知相关县(市、区)司法局并说明情况,由县(市、区)司法局指定人员接送。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信息衔接
  第十一条 服刑在教人员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原因,裁定、批准日期距出监所日期可能不足一个月的,监狱、劳教所应当在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时向县(市、区)司法局预报;县(市、区)司法局应按程序逐级通知,确定接送人,并及时反馈给监狱、劳教所;裁定、批准生效后,监狱、劳教所应立即向司法局告知出监所日期,由司法局通知接送人。
  第十二条 服刑在教人员因改判、紧急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预告出监所日期的,监狱、劳教所应在确定出监所日期后,立即电话通知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知村(居)委会,指定人员到监狱、劳教所接送。
  第十三条 监狱、劳教所、县(市、区)司法局应确定本单位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联系人,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衔接通讯录。遇紧急情况时,相关单位可先与联系人电话联系,确保人员衔接到位,再按规定通过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平台传递信息,并注明电话联系情况。
  第三章 人员交接
  第十四条 接送人员应在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当日15时前,到达释放、解教地点。监狱、劳教所对接送人员登记后,办理相关释放、解教手续;超过15时,接送人员未到达释放、解教地点的,监狱、劳教所应与接送人员联系;超过16时仍未到达的,视为无人接送,监狱、劳教所依法办理释放、解教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省服刑在教的外省籍人员和在外省服刑在教的本省籍人员的交接,由监狱、劳教所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回归原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在3天内由村(居)委会干部(接送人)陪同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采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相片等基础信息,签订安置帮教协议,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两无”人员和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三假”人员,县(市、区)司法局应将其安置到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并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制定、落实管控和帮教措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在每年元月底前通过财政逐级将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下达并拨付到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司法局[即县(市、区)安帮办,下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单独设账,核算、管理、使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村(居)委会人员从监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3天内,陪同刑释解教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填写《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提供监狱、劳教所出具的《出监所交接单》,由司法所进行初审。司法所应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后的《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和《出监所接送证明》报至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核准后,在次月5日前,将接送补助经费拨付到司法所,由村(居)委会派人到司法所领取。
  第二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未就业的,本人须每月5日到司法所报到并领取《生活补助费通知单》,当地村(居)委会凭此通知单按月给其发放;本人一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取消当月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出监所当月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村(居)委会每月25日前,将所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刑释解教证明书(复印件)》、《未就业证明书》、《出监所交接单》、《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回执)》、《生活补助发放表》等资料报司法所逐一核实,上报至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在次月5日前,将生活补助费拨付到司法所,司法所应在10日内将生活补助费发放至村(居)委会。
  第二十二条 安置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两无”人员满一年,且用工期间其劳动报酬按同工同酬标准全额发放的企业可申请企业补助工作经费。申请时,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提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经费发放申请表》、《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名单》、《刑释解教证明书(复印件)》、工资发放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县(市、区)司法局派员实地核实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每名10000元的标准拨付企业补助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据实安排拨付。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每年清算一次。省财政厅根据省司法厅汇总经费审核情况进行上年度清算和本年度预拨。上年经费有结余的,在本年度下达资金中抵扣;不足的,由省财政按实际发放数额补足。各设区市承担的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清算照此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在每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接送工作补助经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及当年所需经费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设区市司法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元月15日前联合报送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发放,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谁核实谁负责;对虚报冒领资金、故意缓拨资金、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应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个人档案和相关工作台帐。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刑释解教通知单(送达回执)》、《出监所交接单》、《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刑释解教证明书(复印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回执)》、《生活补助发放表》等相关材料都应存入个人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工作事项均列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各设区市司法局、各监狱、劳教所应按月填报月度报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至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赣综治委[2009]25号、赣综治办[2010]19号、赣司矫正字[2010]18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监(所)交接单》
   2、《监狱(劳教所)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登记本》
   3、《刑释解教通知单》
   4、《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申请单》
   5、《( )年度刑释解教人员接送经费汇总表》
   6、《生活补助发放通知单》
   7、《生活补助发放表》
   8、《( )年度刑释解教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
   9、《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申请表》
   10、《( )年度企业安置工作补助经费发放汇总表》
   11、《安置帮教工作统计月报表》
   12、《刑释解教人员接送情况统计月报表》

相关附件: 19号附件.doc



印发《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印发《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举报。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违法广告举报受理工作,调查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上级转办的举报。
第四条 市(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受理本地和调查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违法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广告。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四)内容虚假的广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广告。
第六条 举报违法广告,举报人除特殊情况可以以电话、电报形式或者委托他人举报外,一般应当以信函形式进行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举报材料应写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法。
举报人认为必要,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面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违法事实举证,说明具体的举报事项,提供违法广告发布的媒介、版面、时间等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必要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要求被举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举证。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接到举报材料的有关事项进行登记,注明举报材料的来源、去向及承办人,对内容不清,暂时难以核实或者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法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信函,可以不予受理。
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时间超过两年的违法广告的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应当按照对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的管理权限受理举报。对不在管辖权限内的举报,应当于十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应当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逐级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十日内转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对典型重大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处理,或者与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反映异地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本地进行违法广告活动的举报的,可以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广告,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立案查处;对调查核实六个月仍难以认定的举报,应当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对立案后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核实举报的违法广告的过程中,认为需要委托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核实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核实清楚所委托的事项,函复原发文机关。发出委托函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复函的,原发文机关可以请求广告主所在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机关转办的典型重大举报,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在立案查处后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涉及侵害举报人民事权益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行政程序对违法广告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应举报人的要求,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举报范围的情况反映、工作建议等群众来函来电,应当认真对待,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参考。对举报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法行政,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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