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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0:39:38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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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8〕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制订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 州 市 交 通 局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以下简称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委主管,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为切实做好综合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核定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和免缴范围

  一、凡参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年检的本市市区牌照机动车辆(不包括浙A-X牌照机动车辆)在车辆年检时集中征收年度城市贷款道路统缴通行费(以下简称统缴通行费)。
  二、凡进入市区的非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在城市各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单向征收城市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
  三、对军用(包括武警部队)号牌机动车辆以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可免缴车辆通行费或统缴通行费。
  四、对有关机动车辆的免减及优惠:
  (一)对下列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可以免征统缴通行费:
  1.非经营性的环卫专业用车及自来水、市政、公交、电力、煤气、电信等有固定装置且车身标明抢修字样的事故抢修工程车;
  2.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用于道桥养护的非经营性专业特种车辆;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的公务用轿车;
  上述机动车辆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
  (二)对下列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可酌情减征统缴通行费:
  1、城市营运线路公交车;
  2、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通行的载重超过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特种车;
  3、国有交通专业运输单位的载重超过5吨以上(不含5吨)的大货车、特种车。
  上述机动车辆,由车辆用户经主管局同意后,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管理处办理减免手续。在未经批准前,仍按规定标准缴费。
  (三)对非本市区牌照但两地对开的定时定线开往杭州的客运班车,可按本市区牌照车辆的标准收取统缴通行费,并发放综合收费通行证,不再实行按次收费。
  (四)对经常进入杭州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实行月票方式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对杭州市区临近的余杭市,鉴于其地域位置的特殊性,允许该市的车辆用户自主选择,或按通行次数缴纳车辆通行费,或按年缴纳统缴通行费并领取综合收费通行证。
  凡符合(三)、(四)、(五)款规定的机动车辆,由车辆用户向管理处填报申请表,管理处负责审核办理。

第三章 征收办法

  一、统缴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由管理处委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征统缴通行费,具体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及所属各个车辆检测站办理。
  (二)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在例行年检时,由车管所及所属各检测站点按年一次性收取统缴通行费;申请减免统缴通行费的车辆,须凭管理处核发的减免统缴通行费审批单,车管所方能办理费用减免。未交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不予通过该年度的年检。
  (三)新购机动车辆应按领牌月份至下次年检的实际月份数向车管所交纳统缴通行费,方可发放车辆行驶证。
  (四)外地牌照车辆经审批获准换取市区牌照者,按上款条例办理。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车辆通行费由各收费站负责征收。不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年检并缴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除天目山路留下收费站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维持现状外,通过其它各综合收费站进城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凭票通过,进城一次,收费一次。
  (二)现已设置收费站的钱江一桥、钱江三桥和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杭富方向320国道等四个城市出入口,由管理处委托收费站主管单位实行搭票代收,其中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站搭票代收方式按省政府批文精神另行商定;由管理处负责在杭海方向01省道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杭宁方向104国道和杭沪方向320国道等二个城市出入口的收费事宜另定。
  (三)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和持有综合收费通行证的非本市区机动车辆通过各综合收费站时,免缴车辆通行费。实行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后,对原钱江一桥、钱江三桥、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320国道杭富公路、绕城公路、石祥路、玉皇山人防工程通道等的通行费、过桥费征收保持不变。

第四章 征收标准

  一、统缴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按20元/辆征收;
  2、其余各种机动车辆每月按40元/吨计征。
  (二)车辆征收吨位,按以下办法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载吨位七折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铰接客车按同类主车载客人数加倍计征;
  6、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
1吨以上部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征。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次4元。
  (二)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
  (三)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每辆每次20元。
  (四)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每辆每次30元。
  (五)载重10吨以上的车辆以及大型平板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计征,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自重吨位计征,每辆每次4元/吨,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一、管理处应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收费站点和代征点应挂有“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公告牌,并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征收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
  二、统缴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厅或委托市财政局印制,票面上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各公路代征收费站的通行费票据管理,按《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执行,通行费票据均采用联票的形式,与公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票据“合二为一”,并标明各自的收费名称和收费金额。
  三、统缴通行费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由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公路代征车辆通行费联票式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由各代收单位会同管理处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委托代征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票据,以及管理处下属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均由征收单位负责向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综合收费通行证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管理。
  四、市区已缴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办理报停手续的可凭市交通局公管处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到管理处退还报停期间的统缴通行费;年检后过户到外地的车辆,可凭车管所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到管理处按实际月份退还统缴通行费。
  五、已缴纳统缴通行费的非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办理报停手续的,可凭车辆单位和车藉所在地的交通部门的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及综合收费通行证,到管理处退还报停期间的统缴通行费。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征的统缴通行费,应设立银行专户存储,每月7日、22日,将所征费款解缴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综合收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七、各委托代征车辆通行费单位应于每月7日将所征费款解缴财政专户。管理处下属收费站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款必须当天解缴管理处综合收费专户并于每月7日将所征费款全额解缴财政专户。
  八、综合收费票据实行按需领用、按月核销。各统缴代征或自征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管理处报送上月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报表,并按照票、款相符的原则,管理处于次日对上月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进行核对,核对后次日,统缴代征单位应将上月所征费款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管理处将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九、综合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支付业务管理费、维修费用和委托代收管理费后,专项用于偿还杭州市城市道路贷款本息,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的监督和年审,对所征收的费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平调或截留。

第六章 罚   则

  参照浙政发〔1997〕72号文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转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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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法发〔1996〕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施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五、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六、公告 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八、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九、批复
  批复包括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及其他批复。
  司法解释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司法行政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人民法庭等。
  其他批复适用于上级法院答复下级法院除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以外的请示事项。
  十、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十一、函
  适用于法院之间或法院同其他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发布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人民法院文件》 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的决定、通知等。
  二、《×××人民法院》 主要用于人事任免、重要会议及其他事项的通知、除司法解释以外的批复和命令、议案、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用于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
  四、《×××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文件》 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厅(室)根据院领导授权,传达或代本法院发布某些事项,发布该办公厅(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人民法院各部门行文,一般使用本法院信笺版头。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人民法院与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合发文,人民法院一般应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和秘密标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公文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会议通过的公文,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八、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标题。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十三、公文应在末页下方标明印发单位、时间。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年毫米)。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应左侧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行文。人民法院其他各部门可在自己的权限内互相行文,可以与其他机关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对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行文。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口部门可以互相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抄送有关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越级请示,但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一文一事。


  第十四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呈送院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办公厅(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院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院领导报告。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报引发文字号。日期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应写全称。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公文中使用简称,第一次应写明全称,并在括号内注明简称。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和法律原本使用汉字的法条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五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一个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第二十一条 以本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在送院领导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厅(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以本法院名义草拟的公文,由主管院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主动与其协商或会签。
  上报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拟稿纸,并按拟稿纸中规定的项目填写。


  第二十六条 翻印、转发上级人民法院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一般需经印发公文的下一级人民法院领导批准。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按有关规定执行,非机要部门不得翻印、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使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文处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归档。
  公文立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使案卷内容能正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案、归档,协办机关存复制件。


  第三十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复制秘密文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对复制件应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应归档的案卷,必须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二条 没有存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制订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

             一、审判(379个)

(一)刑事审判(138个)
刑事 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 犯罪 
大案要案 经济犯罪 少年犯罪 刑事类推 
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法人犯罪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刑罚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量刑 累犯 自首 数罪并罚 
刑期计算 刑期折抵 缓刑 减刑 
假释 追诉时效 赦免 反革命 
组织越狱 间谍 特务 放火 
爆炸 投毒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备 破坏通讯设备 破坏电力设备 交通肇事 
重大责任事故 走私 投机倒把 逃套外汇 
伪造货币 伪造有价证券 伪造有价票证 偷税 
抗税 假冒商标 假冒专利 盗伐林木 
滥伐林木 故意杀人 过失杀人 故意伤害 
过失重伤 卖淫嫖娼 刑讯逼供 诬告陷害 
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 卖淫 拐卖人口 
绑架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侮辱 诽谤 报复陷害 伪证 
侵犯通信自由 破坏选举 侵犯财产 抢劫 
抢夺 敲诈勒索 盗窃 惯窃 
诈骗 惯骗 贪污 挪用公款 
绑架勒索 妨害公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扰乱社会秩序 
流氓 脱逃 窝藏 包庇 
制造贩卖假药 招摇撞骗 赌博 淫秽物品 
毒品 窝赃 销赃 破坏珍贵文物 
偷越国(边)境 侮辱国旗国徽 传授犯罪方法 妨害婚姻家庭 
重婚 破坏军人婚姻 虐待 遗弃 
拐骗儿童 渎职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泄露国家秘密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私放罪犯 破坏邮电通讯 军人违反职责 走私毒品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二)民事审判(64个)
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权益 
财产 人身 公民 未成年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选民资格 认定财产无主 返还财产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债权 债务 
个人合伙 法人 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联营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财产所有权 留置权 买卖 出租 
抵押 转让 借贷关系 不当得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人身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发现权 发明权 名誉权 
婚姻 离婚 抚养 收养 
扶养 遗产 继承 遗嘱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房地产 房屋承租

(三)经济审判(34个)
经济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 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供用电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联营合同 技术合同 
农村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 租赁经营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 
易货贸易合同 保险合同 合伙合同 结算合同 
赠与合同 企业破产 金融 票据 
股票 债券 期货 违约金 
赔偿金 涉外仲裁 科技纠纷

(四)行政审判(66个)
行政审判 行政案件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 
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公安 
海关 商检 土地管理 地质矿产 
能源 行政执行 交通缉查 野生动植物保护 
计划生育 渔业 盐业 水利资源 
盐政 行政强制措施 路征 技术监督 
专利 畜牧 房屋拆迁 河道 
邮电 科技 交通 卫生 
医药 环境保护 工业 经贸 
农业 林业 文化 教育 
统计 体育 民政 城市规划 
城乡建设 计量 物价 工商 
劳动 文物 财政 审计 
税务 水利 企业管理 铁路 
民航 人事 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 
旅游 气象 

(五)海事审判(17个)
交通审判 海事审判 海事案件 海商案件 
海商 船舶 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共同海损 海事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 船舶碰撞 
海难救助

(六)审判程序(60个)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 
诉讼程序 告诉 起诉 刑事自诉 
受理 上诉 审理 申诉
抗诉 冻结 申请再审 来信来访 
扣押 查封 执行 执行程序 
执行工作 委托执行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执行回转 担保 案件管辖 审判组织 
回避 诉讼当事人 证据 期间 
送达 判决 裁定 调解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 
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诉讼文书 
司法协助 涉外 涉港澳台 涉港 
涉澳 涉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死刑核准 

             二、政策法规(14个)

司法解释 应用法学 人民司法 法律 
司法统计 政策 法规 细则 
规章 制度 法制建设 法规清理 
法规汇编 案例选编

             三、文秘(117个)

秘书 信息 宣传 保密 
档案 保卫 调查 查办 
讲话 谈话 发言 汇报 
观察 指示 批转 转发 
建议 提案 政法会议 党组会议 
审判委员会 院务会议 院长办公会 座谈会 
赔偿委员会 工作会议 电话会议 会议简报 
会议审批 办公室工作 公文处理 大事记 
法院志 体制改革 机要通信 图书资料 
统计 报表 法制宣传 新闻发布 
报刊工作 保密期限 防火防盗 值班记录 
印章 法院年鉴 安全保卫 机要工作 
机要机构 机要干部 机要室 密码 
密码研究 密码装置 密码通报 加密通信 
密码电报 密码工作 密语代号 机要交通 
保密工作 保密教育 保密纪律 保密制度 
保密检查 国家秘密 通信保密 失泄密事件 
机要秘书 秘书工作 会务工作 督查工作 
信息工作 调研工作 政策研究 协调工作 
业务研究 业务指导 文件印刷 文件管理
印信管理 精简文件 精简会议 处理来信 
信访工作 接待来访 办信   要信摘报 
综合治理 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 文书档案 
诉讼档案 办公自动化 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
公文主题词表 传真机 传真通信 加密机 
复印机 技术保护 图书 图书馆 
图书工作 档案室 档案利用 资料
资料工作 报刊 报刊工作 报刊发行 
报纸 刊物 人民法院报 出版 
发行

             四、政工(128个)

人事 教育 监察 监察工作 
纪检 纪检工作 思想政治 机构 
编制 法官 女法官 干部 
陪审员 特邀陪审员 检察官 组织机构 
职称 奖惩 任免 招聘 
调配 换届 工资 老干部 
廉政建设 职业道德 队伍建设 干部政策 
领导班子 干部考核 福利待遇 党的建设 
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 党纪政纪 违法违纪 
举报 执法执纪 培训 招生 
法律业大 培训中心 咨询委员会 法官委员会 
法官衔级 司法警察 法警工作 法警警衔 
法官学院 法官协会 女法官协会 专业人才 
专业技术培训 目标管理 岗位培训 岗位责任制 
劳动模范 劳动竞赛 雇佣劳动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事故 工伤事故 分配制度 
分配原则 分配政策 分配包干 收入分配 
劳动报酬 消费基金 工龄 浮动工资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效益工资 工资政策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标准 调整工资 
奖金 保险 福利 待遇 
政治待遇 工资待遇 生活待遇 津贴 
统筹 奖励 奖励制度 处罚 
评定 职称 职能 职务 
人才交流 出国进修 出国留学 教学管理 
考试 表彰 表彰先进 先进集体 
学籍管理 教师进修 教学研讨 法学研究 
定职 定级 调级 考核 
聘任 退休 辞职 辞退 
公务员制度 机关工作制度 机关作风 机构设置 
机构调整 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 工会 
工会工作 共青团工作 妇女工作 青年工作

            五、计财装备技术(63个)

财务 装备 技术 管理 
法医 经费 通信 通讯 
审计 两庭建设 人民法院 审判法庭 
财务计划 经费补助 财务检查 财经纪律 
着装 枪支弹药 警械 物资 
计算机 诉讼费 公告费 预算 
预算执行 拨付预付资金 决算 决算草案 
刑场建设 罚没收入 基建 车辆 
囚车 行政管理 后勤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 
财务管理 房产管理 车辆管理 膳食管理 
物资管理 办公用品 差旅费 作息时间 
宴会 工作餐 产业 产业政策 
第三产业 经营机制 经营方式 经营活动 
利润分配 盈利 亏损 司法行政 
会计管理 有价证券 流动资金 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固定资产 基金

              六、外事(19个)

外事 条约 出访 来访 
考察 会见 会谈 接见 
邀请 国际公约 协定 司法协助 
送达 协议 谈判 国际会议 
留学 接待 讲学

              七、文种(72个)

命令 令 议案 决定 
决议 规定 会议纪要 请示 
报告 批复 答复 条例 
通报 规则 通知 函 
要点 总结 工作报告 公告 
通告 布告 电报 公报 
解答 意见 公约 批示 
转发件 批转件 印发件 准则 
章程 办法 纪要 工作方案 
工作计划 工作部署 守则 草案 
方案 汇编 汇集 记录 
简报 快报 提纲 纲要 
大事纪 宣言 会议文件 会议资料 
复电 复文 贺电 慰问电 
慰问信 贺信 祝词 致敬信 
公开信 致词 开幕词 闭幕词 
发言 号召书 倡议书 建议书 
聘书 参考材料 司法建议 调查报告 

             八、法制(187个)

宪法 香港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刑法 
民法通则 婚姻法 继承法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 行政法 保密法 
边界管理法 标准化法 兵役法 财政法 
出版法 出入境管理法 档案法 工会法 
国防法 国籍法 仲裁法 赔偿法 
海关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农业法 
企业法 商法 海商法 土地法 
选举法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海洋法 航空法 
统计法 债权法 草原法 森林法 
保险法 个人所得税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教师法 
会计师法 法院组织法 法官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法律保护 法律监督 
法律适用 少年法庭 法制 法制观念 
法制教育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军事法规 
社会主义法制 立法 立法工作 立法机关
立法建议 执法 政法 政法工作 
权利 义务 权限 权益 
公民权 选举权 被选举权 劳动权 
法院 法院工作 审判工作 检察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 司法 司法工作 
司法机关 公证 国家公证 公证工作 
公证机关 仲裁 仲裁机关 仲裁工作 
法律制裁 公安 公安工作 公安机关 
公安干警 武警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 案件处理 治安工作 
社会治安 社情动态 治安管理 保卫工作 
警卫 警卫工作 涉外案件 恶性案件 
查封 事件 重大事件 反动组织 
黑社会组织 计算机犯罪 窃密 暴乱 
动乱 骚乱 骚乱事件 闹事 
械斗 游行 罢工 劫持 
外逃 叛逃 非法组织 合法组织 
防范措施 禁毒工作 投案 报案 
敌情 谍报 侦察 侦破 
证据 证件 拘留 逮捕 
严打 危险品 人口 常住人口 
城镇人口 非农业人口 农村人口 农业人口 
暂住人口 流动人口 人口政策 人口理论 
人口普查 人口统计 户口 户籍管理 
出入境管理 签证 护照 出国人员 
出国审查 边防检查 交通监理 交通法规 
消防 消防工作 当事人 辩护制度 
律师 劳改工作 劳动改造 劳教工作 
劳动教养 刑满就业 刑满释放 监督劳动 
监督改造 监狱管理

           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标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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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优化煤矿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优化煤矿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7]285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
优化煤矿开拓布局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实现煤矿生产正常接续、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一些地方和煤矿企业围绕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做了大量工作,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最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采掘工作面个数,加强衰老煤矿和资源枯竭煤矿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中央煤炭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抓紧对本地区、本企业所属煤矿生产布局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参照山东等地的做法,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专项规定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各中央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意见,请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局。
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

集中生产的意见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07年10月)

为加强煤矿生产布局管理,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有效解决系统复杂、生产环节多、用人多的问题,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生产正常接续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煤矿生产水平
1、煤矿生产要确保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安全可靠,开拓布局合理,大力推行一矿一面组织生产,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减人提效。
2、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3、多水平开拓的煤矿应尽量减少行人通道环节,缩短运送人员时间。多水平开拓的煤矿,生产水平应实行上山开采,最深部水平可实行下山开采,严禁“剃头”开采和下山布置辅助水平开采。目前已形成下山开采的采区,必须按规定形成供电、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系统后方可开采。新建矿井主生产水平未形成的,不得设立辅助水平生产。
4、煤矿水平延深要编制设计方案,水平设置段高要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延深生产水平和采区,生产系统要健全完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煤矿水平延深设计方案的批准和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
5、煤矿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的规定,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
6、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只准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
7、实行对拉工作面开采的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对拉工作面同时生产,并须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8、煤矿要严格执行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合理确定薄厚煤层、难易采煤层和不同煤种、煤质的配采;开采煤层群时,要按由上而下的程序进行开采,严禁擅自反程序开拓开采;凡不破坏上部煤层而确需进行反程序开采的,必须报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三、严格控制煤炭资源开采上、下限
9、加大对深部煤炭资源开采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深部资源开采的安全保障程度。今后,大中型煤矿开采深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米以内;小型煤矿开采深度一般应控制在600米以内。开采深度超过开采下限的煤矿,要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及灾害防治技术进行专项论证,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经专家论证,可以实现安全开采的方可开采;对暂时无法解决深部开采技术难题、安全生产无保障的,一律停止超过开采下限的深部开采。
10、实施深部开采的煤矿要合理控制开采强度,深部采区间和分层间要合理配采,确保顺序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和高应力集中区。
11、严格煤矿提高开采上限管理。煤矿要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提高上限开采安全技术方案,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提高上限开采,对按防水留设的安全保护煤柱,一律不得提高上限开采。
四、加强衰老煤矿和资源枯竭煤矿的管理
12、严格控制衰老煤矿的产量。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生产能力,要逐步压减产量,减少生产采区及入井作业人员,防止突击盲目生产,并要按规定编制报废方案,限期予以关闭。
13、衰老煤矿有关煤柱的回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按由里向外、由下而上顺序进行,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
14、实施政策性破产改制的资源枯竭煤矿,一律不再批准从事煤炭生产。资源枯竭的衰老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15、凡已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开采,其剩余煤炭资源依法划入相邻煤矿开采的,必须编制技术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分别经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方可开采。
16、严格限制边、角、余煤炭资源开采,对采用残采、复采的煤矿,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开采。
五、加强煤炭资源安全开采管理
17、严禁无安全保障煤炭资源的开采,严禁开采井田边界(边界断层)煤柱、老空隔水煤柱、上限防水煤柱、导水层断层防水煤柱等。
18、对于构造复杂区域突水系数大于0.06MPa/m、构造简单区域突水系数大于0.1MPa/m受水威胁煤层的开采,要编制专门开采设计,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对于水文条件复杂块段和水体下开采的煤矿要按规定健全完善必要的隔离设施。
19、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开采极薄煤层。开采极薄煤层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不得开采。凡开采0.6米以下极薄煤层的煤矿,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开采。
20、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开采煤炭资源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有关压煤开采规程,并按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采。严禁开采国家明令禁止的特别保护区域的安全保护煤柱。
六、大力推进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
21、煤矿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除地质构造复杂的边角块段、回收煤柱及煤层含有硬夹矸无法实行机械化开采的外,均要实行机械化开采,其中,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达到300米及以上的且有一定资源保障的要尽量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煤矿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要积极推广机械化采煤。
22、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力争全部实现扒装机械化,其中有条件的要实现综掘;井下巷道要实现锚喷支护或钢铁化支护,淘汰木支护;井下运输系统要全面推广机械化,逐步淘汰人力推车;大力推广应用井下机械化运人装备,逐步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23、小型煤矿要全面实行正规化开采,采煤工作面要实现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机械化运输,有条件的要积极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
七、落实煤矿优化开拓布局管理责任
24、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方案,加快调整步伐,力争2008年底前完成优化开拓布局调整任务。凡到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要通过改革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环节,大力发展机械化,实现减头减面,确保三个煤量达到规定要求以上,提高单产单进和三个煤量可采期,提高生产正常接续水平。
25、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方案,要按其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省监狱煤矿要参照规定要求,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26、凡通过优化开拓布局,调减生产水平、采掘工作面个数的煤矿,要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调减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7、要通过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进一步简化生产系统,并按照《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重新核定井下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28、优化开拓布局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优化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实现煤矿生产正常接续、促进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根本措施。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优化开拓布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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