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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38:46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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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年”活动的管理,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国共产党宜昌市第二次代表大会和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二届五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项目年”活动的组织、督办、考核和奖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年”活动,是指为引进、开发建设高新技术、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名优品牌等项目而实施的专项活动。2000年为“项目年”活动起步年,“十五”期间为“项目年”活动期。

第三条 “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实施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或盲目投资。“项目年”活动中引进和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的“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项目年”活动。“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项目年”活动的综合平衡、协调服务、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活动中涉及的项目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包括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埠湖管理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项目年”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12月1日前报送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已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争取报批后建设的项目,以及为引进、开发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项目年”活动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提交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初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年”活动责任状,并将列入考核的项目予以公布,作为年终考核、奖励的依据。考核项目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删除或增加;确须调整的,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每月3日前向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报送“项目年”活动和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综合、研究全市“项目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向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情况。

第八条 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的召开办公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开展“项目年”活动的情况。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有权检查考核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可根据需要发出考核项目建设督办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通知书执行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 项目考核

第十条 “项目年”活动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年”活动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分类考核:

(一)重点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及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

(二)一般考核项目,即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其他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即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意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分类考核的项目,其完成投资和实现税收的审核工作分别由市计划、经贸及财政部门负责;是否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否属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的审核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考核项目分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两个阶段进行考核。对考核项目是否完成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目标,由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依据批准该项目建设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项目年”活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当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考核项目,在年底前报告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其确认责任单位是否完成责任状所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积极实施“项目年”活动并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年”活动的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开工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1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奖励1万元,并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重点考核项目按期竣工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2万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并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 一般考核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按期开工予以通报表彰;按期竣工投产的,对实施该项目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对实施该项目的市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各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考核项目当年开工并竣工投产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分别计算奖金,年终同时发放。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项目年”活动责任状考核目标或两年内未实施市级重点考核项目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予以黄牌通报。第二十一条 对开工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奖金予以扣回;对投产后经税务部门认定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所发奖金由“项目年”办公室予以扣回,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项目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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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国家教委


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是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职业高级中学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望各地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制定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创办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能起示范作用,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
现将《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发给你们,请参照此标准的要求,做好有关评估的准备工作。
我委现正在制订与《标准》相配套的有关评估文件,并拟于1995年进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的评估工作。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
第一条 为办好一批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促进职业高中改革与发展,加强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是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产教结合、工学结合,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教育投资效益显著,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职业高中。
第三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为其他职业技术学校提供办学经验以及师资、设备、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智力优势和技术、设备等条件,多层次、多形式办学,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举办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开展岗位培训等,发挥多功能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与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实行经(农)科教结合,联合办学。面向农村的学校应与科技示范乡、村、户和专业村、专业户建立固定教学联系点和校外生产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建立与专业对口的家庭实习场地,带动农民靠科技和勤劳致富。
第六条 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的规模,包括短期职业技术培训在内,在校生达到1200人以上,并有稳定的、具有优势的骨干专业(工种)。
第七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3.3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6.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
第八条 有满足教学需要并适应专业(工种)特点的各类教室和设施、设备、仪器、标本、模型等。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分组实验(二人一组)的开出率:文化课100%,骨干专业专业课90%,其他专业不低于80%。
第九条 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图书馆。教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5%和学生总数的15%设置。
有适用图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占4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有懂业务的专职图书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有与专业对口的校内实习基地和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各类专业(工种)的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时,要做到每生一个工位;以农、林、牧、渔专业为主的要有相应的农、林、牧、渔场,总面积不少于6.7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城市学校要有不少于250米的环形跑道,县城和农村学校要有400米的标准环形跑道;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生均经费达到全国职业高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二倍以上。校舍维修和基建投资等各类专项经费应纳入地方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的计划。
第十三条 有与办学需要相适应的校办产业。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生产实习基地和校办产业,搞好勤工俭学,开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校办产业年创收5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校长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懂得职业教育规律,熟悉本校骨干专业教学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勇于开拓,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有一支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教师应忠实地行使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与学生比例一般应为1∶10(特殊专业除外)。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比例以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课时比例为依据。
教师任职要求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中具有高级和中级职称的分别占教师总数的15%和45%。每个骨干专业(工种)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还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专业教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校风校貌良好。有切实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校长对德育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有健全的德育工作制度和机构。切实加强、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将德育渗透于各科教学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八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成绩显著。
第十九条 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工种)。各专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齐全,并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的精神。有适用的文化课、专业课教材,实习教学有大纲、教材,每个技能训练环节有明确、规范的要求,并能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选用或编写适用的乡土教材。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专业理论教学和操作技能训练密切配合,加强专业技能的培养。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上好体育课,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学生养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品德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二条 重视美育,开设美育课或美育选修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美育活动。有专职或兼职美育教师,有美育教学设备和必要的活动器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劳动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的观念。
第二十四条 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选择职业,推荐或协助毕业生就业。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专业对口就业率在70%以上。积极帮助回乡毕业生开拓生产门路,使他们在科教兴农和勤劳致富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托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拉托维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托维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拉托维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拉托维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 桑·卡尔涅特(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于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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