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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25:30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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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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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匈牙利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八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贸易部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

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发改环资[2006]541号


关于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环保局、广播影视局、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日至17日举办2006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二、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宣传“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4%左右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宣传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宣传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表彰在节能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查处和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开好局,起好步。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各联合主办单位要讲求实效,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的节能宣传活动。各领域的宣传活动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大力宣传科技工作者以及各行各业职工、青少年立足岗位进行节能科技攻关,争做岗位能手、节能标兵,开展节约小发明、小创造的情况,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降耗活动,使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创建“节约型学校”活动。在中小学继续开展节能讲座、节能知识竞赛以及节能小发明、小创造等实践活动;在高校开展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创新大赛。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情和节约资源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五、各级科技部门在宣传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通过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等,宣传重大节能技术所取得的节能效果。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对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及先进典型案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七、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制作并播出相关新闻、专题等节目,大力支持节能宣传公益广告的播放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主要新闻单位要把节能宣传作为宣传周期间的宣传重点,制定计划,开辟专栏、专题、专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

八、各级工会要深入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充分利用工会的各种宣传阵地,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节约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增强职工的节约意识,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节约技能;发动职工查找并设法消除各种不符合节约要求的现象和行为,堵塞各种浪费漏洞;围绕节约降耗,组织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竞赛活动,引导职工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大力推广节能降耗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推广节约先进典型和经验,大力宣传和表彰在“我为节约做贡献”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九、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结合“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化“节约型社会我先行”、“四个一”节约资源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风尚。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节约示范行动”,组织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立足岗位,开展节约能源主题活动。

十、企业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组织开展争创节能先进企业和节能先进个人活动。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并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制定本地区2006年节能宣传周的活动方案,于4月底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各相关行业协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它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环 保 总 局
广 电 总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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