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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48:5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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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令第84号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7日召开的今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卫生,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加工、运输和销售生猪及其肉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生猪,必须经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经营者须向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检,并出示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产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生猪,经营者应当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经本市经贸、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与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认定的供应东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其检疫、检测按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地进入本市流通的肉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经分解的胴体(二分体),胴体上加盖“验讫”印戳,并实行“一头(只)一票一编号”。
  (二)携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肉品,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三)携有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使用具备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条件的运输工具,并有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签封。
启封由经销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
  (五)携有生猪购销税费的完税缴费凭证。
第五条 外地肉品进入本市流通,其经营者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农办备案,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提供肉品产地屠宰企业资料(市、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并经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定点屠宰厂(场)统一编号资料)。
  (二)肉品产地屠宰企业和肉品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外地肉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无法辨认“验讫”印戳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二)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按私宰生猪处理。
  (三)运输工具没有实行签封的,肉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的,由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验证和登记,同时在原证明复印件上加盖验证章,并由检疫员签署意见或粘贴专用标签后,可进行销售。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可视情况予以抽检。
经营者没有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药物检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5%。
抽检的生猪或肉品在检测合格后方能流通,抽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对该批生猪或肉品予以销毁。经营者不予销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擅自转移、隐藏、销售检测结果未出或药物残留不合格的肉品的,由市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收回或销毁该批肉品,销毁所需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生猪肉品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建立购销台帐,台帐要与检疫、检验证明及生猪肉品实物相符。
第十条 凡采用查帐计征方式征收税款的生猪肉品经营者,必须按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不受税费定额范围的限制;凡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生猪肉品经营者,统一向销售地税务部门委托的税款代征单位缴交生猪肉品零售环节税款。
除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经营者临时到本市销售生猪肉品外,其他外地肉品按我市现行生猪购销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全额征收税款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十一条 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经营管理,履行屠宰税费代征义务,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不征、少征、不缴或少缴税费的定点屠宰厂(场),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连锁店、超市、餐饮企业、学校、医院、工矿企业、机关食堂等单位必须采购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肉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牛、羊等动物及其肉品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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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避免浪费,对原有存单可采取过渡办法,即将现有存单按印刷总号区分为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并分别在存单上加盖“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和背书专用章后,按《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各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储蓄空白存单分类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防范储蓄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储蓄空白存单是指有金额限制、未签发的空白存单,是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的组成部分。对储蓄空白存单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已经下发的有关储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储蓄空白存单按有效填写金额的大小划分为5万元以下的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5万元(含)至50万元(含)的大额储蓄空白存单。
第四条 对个别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因特殊需要,经总行授权批准,可使用不限额的储蓄空白存单。
第五条 储蓄存单由银行储蓄机构签发方为有效;非储蓄营业机构不得签发储蓄存单;非经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授权,各代办储蓄机构不得签发大额储蓄存单。
第六条 签发存单必须在该类储蓄空白存单规定限额内填写存单金额,否则存单视为无效。
第七条 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背面必须分别印制:“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之内,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与“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为伍万元(含)至伍拾万元(含),凡超出有效填写金额的存单是无效存单”字样;同时印制“如以本存单作质押,必须由质权人持本存单到签发存单的储蓄机构的上级业务管辖部门,经双人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私印章后,本存单质押方为有效”字样。
第八条 对储蓄空白存单必须坚持“统一印制,专人管理,证印分管,入库保管”的原则,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防止散失。
第九条 储蓄空白存单必须选择技术高、管理优、保密好的特种印制企业或银行所属印刷厂统一印制;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要设置统一防伪标记。储蓄空白存单必须按总行统一设计式样,由一级分行集中印制,其中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必须在总行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
第十条 普通储蓄空白存单和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应在表外科目内分设子目核算,按种类建立《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第十一条 各行、处、所必须坚持“双人领取”储蓄空白存单的原则,集中领用时要视同现金押运;领用后要配置设施完备的库房,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管辖行储蓄部门要根据所辖储蓄所业务量大小,严格核定储蓄所储蓄空白存单的库存限额,未经管辖行储蓄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超限额领用。
第十三条 大额储蓄空白存单在储蓄所由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专人管理,双人办理,严禁跳号使用。营业终了,要换人复核帐实,做到班班清、日日清,确保营业日报表、登记簿的表外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营业日报表、登记簿表外科目的付方发生额与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开销户登记簿)的大额储蓄存单开户数和作废存单数的合计数核对相符;营业日报表、登记簿的表外科目余额与实物余额核对相符。结存的大额储蓄空白存单要单独封包入金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储蓄所领、用、缴储蓄空白存单的重点监控,实行逐笔明细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储蓄检查辅导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按期检查储蓄空白存单的保管和领用情况,逐张核对帐实,并在登记簿上作出记录,签章备查。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按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储蓄空白存单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


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今年5月18日是第七次“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是社会特殊而有困难的群体,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青年志愿者行动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的具体体现。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展三年多来,始终把为残疾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就进一步深化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

  为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易于操作,便于坚持,是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立足社区,认真了解服务需求,在掌握残疾人服务对象的数量、分布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注重吸引和动员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法律、教育、文化、房管、维修等技能型服务,不断提高“一助一”助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的发放和使用,通过建档立卡、定期督查等措施,务必使助残服务对象明确,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今年青年志愿者助残“一助一”新结对数要力争达到5万对。

  二、努力形成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运行机制

  要加大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和服务基地建设的工作力度。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是联结青年志愿者与残疾人服务对象的重要纽带,开展助残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站,为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等方面的经常性的服务。助残服务站要注重自身建设,充分开发功能,在依托服务站开展经常性的助残志愿服务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服务的覆盖面。今年内要在全国建立一批较为规范的以助残为主要内容的青年志愿服务站。要积极在社会福利院、福利工厂、康复中心、特教学校等残疾人需求比较集中的场所建立助残服务基地,健全服务日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效的服务。

  要注重形成较为稳定的青年志愿者助残队伍。要积极倡导青年志愿者每人每年至少志愿服务48小时,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广泛动员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干部、效益好的企事业青年职工参与助残服务,努力形成以“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的志愿者为主体的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要继续加强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队的建设,基层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帮助服务队与残疾人服务对象牵线搭桥,不断引导助残服务队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要加强对青年志愿者助残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将招募或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残疾人大型文体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制度化,努力使助残志愿服务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要逐步建立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激励机制。认真贯彻《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探索建立起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的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将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纳入到青年志愿者行动和残联系统的评选表彰体系之中。

  三、加强助残志愿服务的舆论宣传,不断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注意发现青年志愿者助残先进典型,并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及残疾人事业有关重大活动为契机,及时宣传报道,为助残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残联组织要以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在继续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医疗等经常性服务的基础上,在文化、教育、劳动技能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智力开发和素质训练,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技能,增强他们自强自立的信心和能力,鼓励他们身残志坚,奋发成才,努力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和创造者。

  各级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是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组织实施者,要坚持把为残疾人提供扎实有效的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大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力度,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助残事业,不断拓展青年志愿者助残服务的参与面和覆盖面,形成坚持长久的机制,使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逐步纳入经常化、社会化的轨道。各级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年志愿者行动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做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日常工作,要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提供信息,定期通报情况,反映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热情帮助青年志愿者掌握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和激励机制,积极为青年志愿者助残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方便,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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