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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08:21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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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04]1号
印发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300万元,可结转使用。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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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

郭辉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这个专门技艺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功”。
  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语呢?法言法语具有三个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转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当一位当事人向法官述说案情时,他花了2个小时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相反,一位律师将案情向法官陈述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这就是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中双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这说明使用法言法语进行交流,能够促进交流与沟通,能够使争论观点快速凸显。
  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般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思维的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用法律语言进行交流。法律思维的应用举个110的例子。比如,“110报警台接到懒汉请求帮助购买早餐”事件,可不可以为懒汉买呢?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什么不能买,几种解释但都不具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似乎与法律问题无关,但是,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转化,则问题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决的。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切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与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你国家机关做好事的权力,也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而110报警台在成立之时因“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冲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等“四必”口号代替了法律对职权职责的界限划定。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很清楚了,要解决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这就是法律语言的转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离)功能。当政法机关处理一件案件时,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占有主流时,法律语言就起到了阻隔非专业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不会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在法律思维中,这样的语汇就会减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过去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例。结果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按照学者的观点,所谓司法环境好不好,实质上就是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那种占上风的问题。法律思维占上风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维压倒法律思维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差。比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媒体干预执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辉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拟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的住宅区、商住楼、写字楼等各类物业涉及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投标人应持有市物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持有外地物业管理部门企业资质及建设部资质的投标人,应经市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居住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赠款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四)开发企业自建自管的物业获得过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大厦)称号,且业主委员会不要求招投标的。
  六、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新建物业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现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八、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九、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客观、公正。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共用设施设备情况、绿化状况及社区文娱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管理资金来源和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用房;
  (四)投标书编制的依据和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六)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地点;
  (七)送达投标书的方式、地点及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八)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向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往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十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招投标项目60%以上的评委应从市物业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委库中电脑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评标,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及企业信誉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单位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其签订,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移交新建物业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足额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达到《杭州市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验收标准。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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