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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3:04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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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0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计划申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经贸类展会项目;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使之迅速发展壮大。
第三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地展览项目培育、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培育、补贴对象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经贸专业展览项目。补贴条件和原则为:
1.有郑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在补贴范围。
7.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二)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届,按实际销售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
4.以上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三)补贴方向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六条 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奖励。对象和标准为:
(一)申办费或补贴
1.支付对象:由市政府申办、联办,举办方自办,需举办地政府予以补贴的,规模大、规格高、影响力强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展览项目的主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2.申办费或补贴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确定的额度。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确定的标准。
(二)奖励
1.支付对象: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2.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自下一次回到我市起,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用于展览项目引进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万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用于会议或节庆活动补贴或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我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节庆活动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4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15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按照境外参会人数,每个会期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境内参会人数,按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的标准执行。
(三)对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
第九条 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经费为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我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展会或展会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展览馆场地租赁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等;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及会刊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实工作。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第九条涉及的会展宣传、推介交流费用,第十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3.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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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宣传为苏州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苏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确认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由艺术院校专家,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外省、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长的历史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8年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获得“苏州民间工艺家”称号。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能独立完成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三)技艺精湛,掌握绝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四)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五)原则上由1名以上(含1名,下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四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当地经贸部门会同人事、文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评审结果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称号的,一经发现并证实,将取消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七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五年第1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该商品出口配额试行有偿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目前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规模较大,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在品种、市场
方面与一般贸易出口均有区别,大部分具有来料加工签约权的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参照1994年和1995年海关统计数字,确定有关省市及外贸、工贸总公司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数量。鉴于1995年海关统计尚未出来,有些省市报来的数量需进一步核实。目前,暂按1994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总量的50%安排下
达,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994年无来料加工出口实绩的没有附件)。
二、对1996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配额有偿使用费按皮制劳保手套1996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的30%计收。即每打0.38元。
经营单位须在每批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交纳有偿使用费。商会招标办公室按规定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凭此证明书和核定的出口额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三、为防止利用来料加工冲击一般贸易的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扰乱有偿招标,有关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二次分配中,必须严格审查经营单位此项业务的实际出口量。配额分配结果及时抄送有关发证机关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严禁将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
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许可证可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出口。
四、我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文规定,不允许开展猪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因此,各特派员办事处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在规定一栏加注“牛皮”字样,海关据此放行。
五、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维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自文到之日起,各地暂停审批新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项目。
六、各发证单位、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何问题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附 件 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第一批核定数量的分配方案
单位:万打
有关省市 94年来料加工项下
核定数量
(包括外贸公司) 出口实绩
中农信 0.5 0.25
轻工箱包 12.0 6.0
北 京 9.3 4.65
辽 宁 0.07 0.035
上 海 20.0 10.0
江 苏 17.7 8.85
浙 江 0.2 0.1
福 建 9.4 4.7
山 东 0.09 0.045
广 州 110.0 55.0
深 圳 155.5 77.75
广 东(包括省轻工) 530.7 265.35
广 西 29.0 14.5
海 南 3.3 1.65
共计:897万打 448.5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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