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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5:19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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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国 家 旅 游 局

商 务 部

第 33 号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旅行社经营模式,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根据《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是指取得试点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

第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中选择确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第八条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换领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取得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以下简称试点旅行社),应当自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

(一)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

(二)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

(三)取得的经验和效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及试点旅行社的数量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试点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试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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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允许在市区限制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市法制、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市容、供销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职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适时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九条 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收购,统一配送制度。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市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社专营公司本着安全、合理、便民的原则统一布设,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市供销社专营公司应当从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允许在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并加贴由桂林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防伪标志。市供销社专营公司和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销售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回市供销社专营公司,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一条 运往本市市区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的,向运达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运达地公安机关审查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内容运输。

  第十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象山、秀峰、叠彩、七星四个城区所辖范围内的街、路、里、巷、村(屯)。具体四至界线:从东至南依次为车辆管理所、净瓶山路以西(含樟木村)、净瓶山大桥沿桂海铁路至大风山道班以北(含大村、北村)、迎宾路口至机场(不含茶店村和潭南村);从南至西依次为迎宾路口、长虹机械厂、洗涤剂厂、冶金疗养院、沙河区(不含上下沙河村)、绢纺厂、橡机厂、齿轮厂沿新机场路至桂北磨床厂;从西至北依次为桂北磨床厂(含唐家村)、甲山部队、结核病院、乳胶厂、橡胶制品厂、芦笛公园(含于家村、张家村、何家村、鲁家村、徐家村)、商业技校、铁路干休所、乌石街;从北至东依次为乌石街、清风小区、虞山大桥至建干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路段西侧、彭家岭、酱料厂、电子科技大学、激光研究所、柑桔研究所、师大(含莫家坪村和丰塘村)、石油六公司宿舍、车辆管理所。

  限制燃放区域外,座落在我市城区的机关、厂矿、医院、学校、仓库等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区及雁山区柘木镇的街、路、里、巷都列入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十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元旦(元月一日)、春节(农历大年三十至初七,正月十五至十六)、国庆节(十月一日),可以在早上6时以后,晚上12时30分以前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藏场所或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剧院、中心广场;

  (七)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

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含楼道、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千克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违法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6日起施行。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规定。



小议法制环境

陈平

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实践工作中,我感悟很多,十多年与法律密不可分卧爬滚打的磨练,也脉诊了基层法治软肋症结之所在。完备而健全的法律规定只是法治基础,创制一个良好的法律执行机制,建立一个好的法制环境才是法律之根本。如何改善、营造一个好的法制环境?这么大的命题似乎不是一个人微言轻的法律工作者忧心的范围。但在平淡生活的瞬间,如果你看到没有背景的弱势一方卑屈坐在法庭上的身姿和无助的眼神;看到他们用粗糙的手笨拙翻看诉讼材料时那份对法律的敬重;发现基层政治不正常的正常潜规则现象,或许你就如我现在一样,有抒发感慨的冲动和欲望。我承认我对基层法制的消极看法不尽正确,写社会阴暗面的评说对还算公职人员的我影响在所难免。但总要有人对影响法制,甚至践踏法制的现象声撕力竭的呐喊一声,纵有触雷的爆裂也无所畏惧的勇气啊。
九十年代初期,笔者从部队到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我发现在司法办公室坐班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多少法律理论,恐怕高中学历都没有。我就怀疑他们平时到底是怎么处理这么多纠纷的,我想通过处理一起案例来展示法律的运用,也让他们观摩一下、学点调处技巧。很快我就接手一夫妻吵架申请调处的纠纷,男的身着撕烂的衣服满脸怒气坐着一声不吭,女的披散着头发哭声不停,我和善地劝解女的不要伤心慢慢叙述原委,但双方似乎都不理会我对该纠纷的规范法律讲解,折腾一上午不但没有结果,反而办公室里哭闹更甚,正在我焦头烂额之际,我认为没有多少学识的同事要我退出调解,他走进办公室后拍着桌子大喝一声,哭闹声噶然而止,调解不到十分钟,这夫妻双方握着工作人员的手不停感谢,高高兴兴离开乡政府司法办公室。事后同事告诉我,这叫“拍桌子”调解法。其后我用该法调解民事纠纷屡试不爽。这个阶段人们习惯于服从行政管理,几乎没有多少法律意识,政府官员习惯于自己就是法律代表的自我定位。乡党委、政府领导在遇到“刁民”及难缠之事时,会立即召集司法办出动“镇压”,司法办的工作人员满脸严肃地在现场亮相,一言不发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平息效果。我怎么也想不通这样的效果不是来源于法律,而是行政的威慑力,是对司法、公安职能模糊混同的错觉效应。
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在实践中的觉醒,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国家倡导依法治国,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但公平而严实的法律规定与局部利益、官本位的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人们仍然不崇尚法律的权威,认为法律是公平的,而执法之人仍操生杀予夺法外大权。笔者在湖南某少数民族县法律服务从业实践中感受很深,记得有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处置不妥,致原、被告双双丢弃需监护照顾的婚生小孩在法庭而一走了之,代理一方的某法律工作者用尽可以联络委托人的方式都没有得到回音。法院领导为此大发雷霆,分管民审的副院长带领民事审判庭室领导到到该法律工作者就业的机构兴师问罪,主观推定该行为系由代理的法律工作者所致,某一资深法官厉声呵斥:“要停止所有法律工作者在本法院的一切代理行为”其官本位意识、法官特权思想在这句话中已经体现的淋漓尽致。
笔者在接办诉案过程中感受颇深的还有,如果委托人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级别公务员的家人、亲戚或朋友,他们通常在与我们沟通交流中,首先考虑的是通过关系,如请客、找其领导打招呼等方式把承办法官摆平,或者直接找法院领导过问,而不会过多考虑法律操作,这是不是办理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我想,用这个方法有用无用抛开一边,我就想说作为国家公务人员遇到由法院处理的纠纷,首先用的处置方法是走关系,证明他们是不太相信法律的,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是很弱的;或者他们认为此法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要是这样的领导调到法院工作,那他们这固有的想法会改变吗?我想只不过“行”改为“受”而已。有很多非常简单的案件诉到法院后,有背景的人打了招呼或有份量的人过问了,这个案件要么“冷处理”搁置不判;要么判决结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我这里还要阐明的是,法院有很多身负正义感、有同情心、有抱负、非常公正的法官,他们在处理案件时遇到领导干预的情形,内心也是痛苦的,既不能向当事人说明,又要遭当事人白眼。
笔者认为法制环境的好坏,取决于党政领导、执法者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单纯一味追求要老百姓守法是空洞而苍白的要求。乡镇级别的领导应该是普法的重点,笔者曾代理一起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受理调处机关是镇人民政府,在出席镇政府组织的调处会议时,我们出示了代理公函、委托授权等法律手续后履行代理职责,出席调处会的村党支部书记马上对一方出现代理人的情况提出质疑,其意为:
1、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山林纠纷处理要浪费很多金钱,花钱不值得,案子还不是要镇政府处理,能不能请代理人退出并把收的钱退出来;
2、对方请代理人没有通过组织同意,也没有告诉对方,搞突然袭击是不行的;
3、请镇领导裁定是否允许代理人出席调处会议。
镇政府分管农、林、水的副镇长答复:“代理人是可以出席会议的,依法办事嘛,但必须与政府保持一致,否则出现问题要由代理人负责”。我们沿袭行政规矩向镇领导汇报式的解说,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等等。但其后加入调处阵容的镇领导发话了,说:“你们知道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吗?收农民的钱打官司不觉得有愧吗?你们知道我们这里的特殊情况吗?由你们参与调解会一定会出乱子的,镇政府的意图就很难实现”。法律在这里有多大的权威?领导习惯于用党的政策办事。最后,笔者还是建议该案镇政府无权做出改变的处理决定,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处理。因为一方持有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另一方空口无凭,但镇政府几乎是强行要代理人做工作,让持“证”的一方割地赔款。在这里不是以法律、而是以镇政府为准则的,这起争议至本文发稿前镇政府仍搁置未决,亦未报送上级政府处理。
很多老百姓为什么惯用集体上访来解决问题?近年来,企业破产、改制,工人下岗引起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哪怕是开矿死个人也要抬到政府以寻求获得满意的解决。我想,简要剖析其根源无非是法律环境没有得到净化。1、官僚:对上门寻求解决问题的群众轻视、冷漠;2、腐败:有腐败就必然出现不公,依靠领导处理、法律救济无法解决问题时,逼出用野蛮的上访方式以求解决;3、上访者一堵政府大门,很多问题通常会很快解决,甚至很难见到的领导也会出面与其对话,解决问题的效率非常高,这是人们反复使用此举解决问题的又一原因;4、敏感问题法院不受理,使得告状无门;5、为取得一方平安的政绩,地方党、政怕有群访事件,有些在上访无理的情况下,政府也作出让步以求平息,施用上访方式而不是法律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是法的悲哀。
好的法制环境的铸就,应该体现在执法者一点一滴的行为中产生。特权车闯红灯如入无人之境,交警熟视无睹;违章车被扣有关系当场放行,没有关系扣车、罚款,态度不好拘留“专政”;有特殊“警民”关系的娱乐店里,妖艳露点的“妹妹”用花枝招展的身姿、杏红小口甜美的微笑招客进行“肉欲交易”。没有关系的经营店铺,三天二头被查,查的你宾馆无人敢住,招待所无人敢歇;为搞活地方经济,最大化地方政绩,招商引资的企业享受特权,劳动、工商、税务、安全等部门进现场执法,必须持县委有关机关批准使得进入;上级领导到基层视察、调研,下面即用恶劣造假蒙骗以博取政绩,如前国务院朱总理到安徽南陵县调研考察,南陵官员竭尽造假之能的事例。凡此种种,处于社会低层、没有背景的大多数普通群众心里得不到平衡,必然滋生违法、犯罪以对抗社会的不公,必然对法律丧失信心。我想,国家“五五”普法已经开始,要求所有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法考试的规定是很英明的,可惜这个考试没有体现真正的成绩,只是个走过场的做秀而已。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全民崇尚法律,当官的不唯上、只唯法、只唯实,那才是我们民族法制的春天。
我们期待春意盎然的法制明天
(作者: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陈平) (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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