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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17:45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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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人部发〔2005〕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价格〔2009〕76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10月23日、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并按照已协商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9〕767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向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申请核定向本地区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考试报名条件,切实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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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机电办,各招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现将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11家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等级的公司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企业名单
一、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进出口经营权的甲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三、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一年)。
广西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云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心
河北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江苏省设备采购中心
华东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000年7月6日
略论两人股东公司内部治理障碍

陈殿斌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只要符合二至五十人的规定即为有效,五十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东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从公司实际运作及管理看,股东人数不论过少还是过多都是存在一定弊端的,本文仅就股东人数过少,尤其是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运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首先涉及到的是股权结构问题。所谓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权要么差距悬殊,要么相差不大,不论如何,肯定一方股东能够控制另一方股东;或者股东所持股份干脆持平,对于公司事务如果一方反对,决议就无法形成。而且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大股东侵犯小股权利益的行为,形成一言堂。小股东自身意志无法在公司事务中得到体现,就会导致其寻求其他非股东表决权利的事项间接地影响公司事务。比如小股东为法人股东(简称A公司)的情况下,在其参股的公司(简称B公司)与其自身发生关联交易时,A公司的股东代表在B公司股东会上表决时会倾向于哪一方的利益呢?如果A公司在该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大于其在B公司基于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利益驱动下,A公司是不会看重自己的股东身份的,因而在该项交易中其会竭力争取A公司的利益,从而减少了B公司的利益,这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相悖的。
因此,股权相对集中甚或一股独大看似在公司事务中处于有利地位,实则在一股独大的背后隐藏着很多隐性的、潜在的的危机,并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国家已经认识到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危害性,因此提出“国企改制”,优化股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由于两人股东公司股权结构上的不足和缺陷,进而导致在决策关联交易问题时无法有效地建立回避制度。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公司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保证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某种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1997年财政部就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的决策中主要采取回避制度,即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股东不参与表决并且其股权不计算在内。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弊端,实现关联交易的好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做法,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但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与一方股东发生关联交易而又让该股东回避的话,另一股东又和谁去谈该交易呢?显然,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因而也不能保证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两人股东公司无法在关联交易中建立回避制度,由此,深一步探看,我们会发现两股东之间缺少一个应变调和的空间。如果一方股东利用某种优势制约另一方股东,双方在决策上存在分歧会造成两种极端结果的出现,第一,矛盾不可调和,可能导致公司的解体。第二,一方作出让步,被动地接受决议,影响到决议的实际执行;或者其寻求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或者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手段去追求更大的收益。因此,两人股东为了维护双方的和谐关系,会在某些方面进行妥协,妥协的结果伴随着利益的减少。如果在两者之外,还有其他的股东,那么可以对另一方的意见选择用脚投票,表示反对,因为,两者之间还有第三方作为调和的空间;或者是其他股东出现意见分歧,为了达到自身意志的体现,都会转而拉拢本股东的表决,这样,本股东的意志是很容易得到体现的,甚或左右局势。
由此可见,两人股东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无法有效地建立某些激励约束机制,妨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笔者窃以为股东人数至少在三名以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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