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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17:51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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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引导消费,美化城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文字运用应当规范。
第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设置的除外。
第九条 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设置户外广告。
出租或拍卖场地、设施,应当向使用权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投入。
第十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以按照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
第十一条 区、县(市)城区繁华地段、较大的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广告张贴栏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建造,有关单位应当协助。
第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二)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内;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重庆江北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地区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三)因重大节日、庆典或商品交易会等大型商务活动在主干道两侧设置使用期十日内的户外广告,经区、县(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四)除设置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直接报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
(四)证明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依法提交的有关部门的同意文件。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资格、户外广告内容、文字运用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查。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自收到前条所列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是否影响市政设施的功能、安全和是否损害市容市貌进行审查。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设置准则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条 设置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持完整、美观,并负责保洁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不断提高制作水平,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临时空置、有碍观瞻的,应当予以装饰和遮隐,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
张贴户外广告,应经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后,贴入张贴栏内,其保留期不得超过10日。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撕毁、涂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本条例规定,发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未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的,责令限期标明。逾期仍未标明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核准的户外广告内容、形式、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准使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五)未经批准,将广告贴入张贴栏内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张贴栏内覆盖、撕毁、涂改他人有效保留期内广告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空置户外广告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不予装饰和遮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和散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都有权查处的案件,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乱涂写或在张贴栏外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其执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各项规定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对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等部门就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内设置广告,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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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编制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安全生产“六大支撑体系”的工作已经逐步展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一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原则同意立项。根据国家局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工作思路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则要求,经国家局领导同意和规划科技司牵头组织反复讨论,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框架已基本确定。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由4个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20个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和30个省级安管局技术支撑中心构成。为统筹规划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国家局已委托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编制20个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的主要职责

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主要是受省级煤监局委托,开展下列工作:

⑴ 受托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⑵ 受托承担煤矿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在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

⑶ 承担煤矿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⑷ 承担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

二、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原则与要求

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本省(区、直辖市)煤矿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满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煤监局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单位和条件,有省局属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以依托该中心为主;没有省局属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优先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监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作为省级煤监局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同时适当考虑与国家级技术支撑中心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上下衔接。

三、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的建设资金安排

国家将根据各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情况和具体内容,考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目前,各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暂按国家投入400万元资金控制(最终以国家批复的数额为准),自筹资金部分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

按照有关要求,国家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支撑中心的技术装备方面的购置,不能用于土建工程、日常经费及其它用途。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尽快编报省级煤监局技术支撑中心项目建议书,请各省局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本省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并于8月27日前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和电子版本形式报送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规划与装备处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书面形式相关资料都要加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公章。

五、联系单位与联系方式

1.国家局规划科技司规划与装备处

地 址: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 100713

联 系 人: 王广湖、袁俊霞

电 话: 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2.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处

地 址:郑州市金水路20号

邮 编:450001

联 系 人:胡 瑜 李凤林

电 话:0371-3835563,3923170

E-mail:zhuangbeichu4407@sina.com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中心的建设对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此次省级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请各省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照规定时间按时报送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编写省级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所需相关资料

   
编写省级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
建设项目建议书所需相关资料

一、 本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矿井分布基本情况、数量,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等进行分类,各类事故所占比例,找出本省煤矿事故多发的重点部位、环节(见表一)。
近三年职业危害情况,包括职业病人数,每年因职业危害死亡人数。

二、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现状
本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现状,依托了哪些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技术支持情况。
三、 中心建设项目拟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

1、 拟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登记资格复印件。
2、 拟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
结合国家局所赋予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中心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承担煤矿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煤矿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的技术检测与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承担煤矿在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工作四项职能,说明依托单位在以上四项职能方面所具有的实力(主要围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职业病等主要方面来说明),包括人员、设备及其工作开展情况。
3、 依托单位现有设备情况表(见表二)。

四、 中心重点建设项目
结合四项职能及本省事故特点,说明在技术支撑中心中拟重点建设的项目及内容,如瓦斯防治方面,火灾防治方面,在用设备检测检验方面,职业病灾害防治方面等(见表三)。项目建设要重点突出,立足于为本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的原则。

五、 填写技术支撑中心拟配置设备表(见表四)
拟配置的设备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填写,具体到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台套、厂家等,资金总额50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资金400万元,自筹100万元,在备注栏内填明资金来源。

01~03年全省煤矿人员死亡情况统计表
表一
年份 总数 死亡情况
水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 机电
2001
2002
2003
合计

中心现有仪器设备情况表
表二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主要功能 厂 商 购置时间 备 注




省级中心重点建设项目内容表
表三

注:请在重点建设项目栏内添“是”或“否”。
序号 省级技术支撑中心职能 重点建设项目 备 注
一 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1 瓦斯灾害
2 煤尘灾害
3 火灾
4 水害
5 顶板灾害
二 事故鉴定、分析
1 瓦斯事故
2 煤尘事故
3 火灾
4 透水及淹井事故
5 顶板事故
三 职业危害检测、分析
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2 职业危害事故分析
四 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
1 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2 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
3 矿用材料检测检验




中心拟购仪器设备情况表
表四
序号 建设项目 仪器设备名称 主要功能 型 号 技术参数 数 量(台套) 供应商(应尽可能提供3个) 参考价格(元) 备 注
单价 合计
一 技术抽查与技术验证



二 事故鉴定、分析



三 职业危害检测、分析



四 在用安全设备、材料检测检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7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相关餐饮企业: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第三条 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环卫城肥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承担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实行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不能与玻璃、陶瓷、金属、塑料、筷子、布巾等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有专业运输设备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自行将餐厨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地点进行集中处置,并交纳处置费用。
无运输能力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收运、处置,并按产生量支付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 委托运输和处置价格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专业单位在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时应符合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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