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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10:41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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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高屋楼宇内各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楼宇,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以下简称消防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条 各高层楼宇管理处应根据消防控制中心管辖范围,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管理人员由十八至四十五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优良,经使用单位审查合格,并经一定的消防业务培训取得《消防人员证书》者担任。
消防管理人员在管理处的领导和在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二)执行规章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三)监护动火作业;
(四)管理消防器材设备;
(五)负责管理好消防控制中心,并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保证各项装置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六)接收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扑救。
第六条 用户众多或功能复杂的综合性楼宇,应实行防火责任制,由各用户的经理或行政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在消防机关和大厦消防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二)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经常考查员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三)督促员工安全用火、用电、按规定管理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五)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
(六)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第八条 必须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九条 各用户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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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用户在防火分区范围装修面积50m 以下的,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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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管理处负责审核;超过50m 的,应报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
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一条 各用户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二条 已具备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条件的各用户,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大厦消防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四条 高层楼宇内的客房、酒吧间、咖啡厅、餐厅、音乐厅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设安全疏散示意图,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处责任单位二千至五千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百至五百元罚款,处住户一百至一千元罚款,可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二)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五)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六)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七)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按每平方米10—20元处以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处住户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可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二)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第十七条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机关发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分别情况,处单位二千至五千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处住户一百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楼宇管理处消防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分别情况,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关裁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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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
发[2005]35号)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要求,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从提高企业竞争力出发,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

  (二)在完成“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力争“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培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90万名,培养高级技工700万名,使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由20%提高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由4%提高到5%以上,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三)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形成技师培养的新方法。要指导行业组织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充分发挥企业培训基地作用,通过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多种形式,促进新技师成长。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以选派优秀技术工人在国内或出国培训研修。要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创造条件。要总结完善企业培养技师的办法,推广行之有效的技师培养经验,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创新后备技师培养模式。要规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岗位需求,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学校教育方式培养后备技师的途径和方法。要指导各类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实习设备,为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当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的产品生产、技术攻关等工作。要整合现有优质培训资源,发挥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作用,承担新技师培养任务。

  (五)大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带动培训机构实训水平的整体提高。在继续加强现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的同时,“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地方要围绕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逐步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水平公共实训基地,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重点开展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以及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和示范性培训等。

  (六)完善技师考评办法,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比例、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可依托部分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逐步进行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

  (七)认真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要广泛开展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组织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定期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推荐工作,做好本地区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

  (八)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要推广部分地区实施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的制度,从多方面对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奖励,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要鼓励企业采取岗位津贴、专项奖励等激励措施,增加高技能人才的收入,增强其职业荣誉感。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新技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将新技师培养工作列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点。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状况,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认真制定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我部将下发“十一五”期间新技师培养任务分解计划。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区的具体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尽快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训高技能人才规划,指导和协调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推动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研究,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整体水平,加快技师国家题库建设。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编写和出版一批突出技师培养特色的实用教材。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资金测算,并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努力争取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从中落实技师培养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经费、国家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

  (十二)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楷模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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