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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10:00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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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能够提供:(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5、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
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参考格式);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由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在不违反当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在开立贷款帐户的同时,还应在开户建设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和结算帐户。有关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若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须根据《外汇借款合同》的规定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开户建设银行支付2-5‰的承担费。
第十条 实需用款金额将超过《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就此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开户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如果发生挪用,除应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严格审查并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经同意而逾期的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还款,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单位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88)建总外字第29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制订,报总行核备。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
│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 工 │ │
│ 基 │ 企业性质│ │原 值 │ │净 值│ │ 资 金 │ │人 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情 │ │ │产量 │产值│利润 │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申请│ │ │ │
│ ├────────┬──┼──┬──┬──────────┼───┬──────┬───────┤
│贷款│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单位 │数量 │ 金 额 │
│金额├────────┼──┼──┼──┼─────┬────┼───┼──────┼───────┤
│ 和 │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已签外销合同│ 拟签外销合同 │
│出口│ 出口商品名称 │ 贷款期内计 │ 出口代销、包销协议单位 ├──┬───┼────┬───┤
│ │ │ 划出口创汇 │ │数量│金额 │ 数 量 │ 金额 │
│创汇├────────┼──────┼───────────────┼──┼───┼────┼───┤
│落实│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内├────────────┼───────────┼──────────────────────┤
│有关│ │ │ │
│方面│ │ │ │
│落实│ │ │ │
│情况│ │ │ │
├──┼────────────┴───────────┼──────────────────────┤
│ 由│ 经 办 处 ( 科 ) 意 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写建├────────┬───────────────┼──────────────────────┤
│审设│ 经 办 人 │ 处 ( 科 ) 领 导 │ │
│批银├────────┼───────────────┤ │
│情行│ │ │ │
│况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一九 年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
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1):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一 月 │ │ │
│一│ 日 │ │ │
│ ├────┼───────┼──────┤
│ │ 二 月 │ │ │
│季│ 日 │ │ │
│ ├────┼───────┼──────┤
│ │ 三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二│ 日 │ │ │
│ ├────┼───────┼──────┤
│ │ 五 月 │ │ │
│季│ 日 │ │ │
│ ├────┼───────┼──────┤
│ │ 六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三│ 日 │ │ │
│ ├────┼───────┼──────┤
│ │ 八 月 │ │ │
│季│ 日 │ │ │
│ ├────┼───────┼──────┤
│ │ 九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四│ 日 │ │ │
│ ├────┼───────┼──────┤
│ │十一 月 │ │ │
│季│ 日 │ │ │
│ ├────┼───────┼──────┤
│ │十二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2):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本 金 │ │ │
│一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二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三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四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还 汇 来 源 │ │ │
├─────────┼───────┼──────┤
│1.出品产品创汇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3.主管部门留成外汇│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5.其它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3):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
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
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5):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
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199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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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属于各缴款的旅行社所有。由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其财务管理,包括保证金本金的收取、存储、支
付、退还及利息和管理费的提取、清算等工作。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和管理保证金的范围:
国家旅游局收取和管理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的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旅游局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收取和管理省级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取和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四条 各类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向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其中,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另缴的保证金(100万元),应直接上缴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各类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必须是现金形式。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行业主管司(处)发出的《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通知书》,一次性收取足额保证金并开具收据,作为审查申办单位开办条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项必备条件;对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开办的各类
旅行社,均应在1995年6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保证金。各类旅行社保证金的缴款和补缴情况,将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其进行业务年检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 发生各种理赔事务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须在接到经同级或上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后,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赔款项,在其已缴保证金限额内支付赔偿请求
人。
若发生外币赔偿事项,有关旅行社应在接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最终裁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通知书》后,协同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按支付赔款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外币,支付赔偿请求人。
第八条 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须按规定保持满额。在以保证金支付赔偿后,有关旅行社应在60日内补足金额。
第九条 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中1/3的利息归各缴纳单位所有,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按年结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结清并返还各旅行社;其余部分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由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工作的
相关支出,其中包括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开办费用及日常经费。保证金及利息收入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或破产等情况需清理财产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终止旅行社经营通知后,于30日内结清并退还该旅行社(清算机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保证金财务报告制度。下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上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区内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国家旅游局财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本辖区内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
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上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下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财务及审计部门每年应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定期公布有关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以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旅行社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支情况,每年由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于下年初随保证金利息清算表一同寄送各旅行社。
第十五条 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纳入财政监督,各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保证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收支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旅游财务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挪用保证金或管理混乱的,上一级旅游财务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征收、管理所辖区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授权,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8日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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